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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分析、實用主義心理學與象徵互動論

約在同一時期,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939)發展出與先前各派學說都不同的理論。他關注人的潛意識,將過往被視為均質的人類意識複雜化,藉此提出精神分析學說。理論預設了人類擁有不可見、無法觸摸的內在存在,影響人外在的言行舉止。由於人的內在不同,而有相異多元的人,亦即人的心靈有異質性,具有本我(id)、自我(ego)、超我(superego)。主要挖掘存於人類本我(id)的無意識,但由於它無法辨明自身,因此要藉由流竄於人類心靈不同層面的原慾(libido):追求歡愉享樂的狀態。討論其可能再現或外顯的夢境、筆誤、口誤、精神官能症等,以分辨人真實的精神狀態,與其中三我的關係。它們之所以難以分辨,是由於社會的符號秩序形塑的超我,無時不刻在對它們進行檢查,使人不能進行主流社會不允許的活動,否則會遭致社會與超我的驅逐。因此人真實的內心樣貌,不得不經由濃縮、替換等迂迴路徑來確認。

利用三我的關係向外討論,仍是原慾流動的另一種方式,例如我們認同某個人,是因為將慾望投射(projection)到對方身上。因此當我們過分認同某個對象,原慾便會過分流失,使自己發生枯竭,造成主體性缺乏、消失,以為自己便是對方,凡事照對方所思所想行動。相反,只顧自身壯大的人,僅吸取他人原慾的人,因此使對方客體化,被當作是予取予求的容器,而非同為人的主體。總之,談論的是人的內在結構。因此相較黑格爾、馬克思所看見的人類主體在社會關係中的異質性,以及海德格在世存有、沙特他人即地獄的人我張力,這些屬於人類關係的差異與衝突,佛洛伊德看到的卻是人類內部的差異與衝突。

平行發展的是社會心理學,庫利(Charles Horton Cooley,1864-1929)作為此中翹楚,提出了鏡中自我的概念,這剛好能與拉岡藉精神分析提出的鏡像階段作參照。拉岡的鏡像階段論,描述六到十八個月大的嬰兒,在尚未有自我意識、身體行動能力也很微弱的時候,不經意瞥見鏡中以自己的身體為模樣,勾勒出的形體,能藉由舞動四肢,反映出身體與周遭事物的差別。藉此,因而產生自我感,並且認為鏡中的我是一個更理想的我,因為他尚未擁有充足的行動能力,來判別自身的肉體力量。因而錯誤的認知與認同錯誤的鏡中影像,又慾望自己成為這理想的狀態。庫利不同於拉岡的精神分析論,作為社會學家,他談的是人與人的社會互動。

這個論點預設了他人的存在,且在其必然的互動中,發展出人對己身的自我意象(image)。所以他反對哲學家的先驗範疇與人性討論,而主張人是在具體的社會互動中形成,因為人們總不斷揣想自己在他人之眼的模樣,進而調整自己的言行舉止,以使社會規範與社會互動能持續下去。不過這套理論有個很明顯的缺憾,即人生於世,時常不太在意他人對自己的看法,而專斷獨為,但能明顯表現在我們與重要關係人的互動中。例如孩童與父母間的角力。為了不受懲罰,他必須克制自己的行為舉止;至於對父母的反抗,也被庫利視作鏡中自我的一環。只是從一個消極的順從角度,變成積極的展示,企圖向對方傳遞新的形象與訊息,使對方接受自己的要求。

延伸到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1863-1931)的象徵互動論,關切主我(I)、客我(me)的區分,特別主張後者是外在社會規範的內化。因此認為,人們總是透過各種象徵符號語言來與他人互動,在真實世界落實成各種遊戲規則,我們就好像一直在玩遊戲。例如打棒球時,我們就需要知道打者扮演什麼角色,一壘手要負責什麼事情,以進入棒球比賽的社會角色,並藉此社會互動來學習。這除了使他人能透過遊戲規則來客觀看待我的客我(me)外,也使自己能夠透過社會規則來客觀自我看待,隨時調整以符合遊戲角色,這即是社會規範內化的展現。在客我(me)之外,還有一個主我(I),是發動這一切行動的情感、情緒、動機的內在本質。

它發自內心,無法預期,有時候會不遵守遊戲規則。相較庫利談社會互動與人主動服膺社會規範的談法,顯然更複雜,也更有張力,使得社會互動中的人我關係,更具伸縮的理論彈性。類似米德的學者,還有高夫曼(Erving Goffman,1922-1982)的劇場表演論,簡言之便是「人生如戲,戲如人生」。他看到表演者和觀賞者之間的合謀、演出的破綻,以及前台後台的區別等,將自我、客我,以及社會互動的場域進一步複雜化。主要是透過表演空間的詞彙,來表達人在社會中的持續構成,以及演出必要的形象工程。

作為對先前各派理論的對照,列維納斯(Emmanuel Lévinas,1905-1955)這位猶太裔的神學家兼哲學家,則主張倫理先於存在。認為人們不應該一切以自己為中心,僅談論主體或人的存在環境,而該先關切倫理,因為倫理總是先於主體而指向他人。這個理論,列維納斯稱之為他人的倫理學。相對於沙特的他人即地獄與庫利的鏡中自我,為他人的倫理學關注的是人臉(Human face),是一種人與人的遭遇與抵抗。認為當人看見他人,尤其注視他人的臉時,便本然的對其負有責任。因為兩者同樣是人,喜怒哀樂皆能感同身受,所以須關懷彼此。例如對方跌倒,就應該上前攙扶,協助看顧傷勢。這是非常高的性善論,恐怕只有宗教聖人才做得到,但放在主體的哲思脈絡中,即是倡導一個反對主體中心論的新哲學。與一般的主體論,形成一個明顯的極端,在一個逐漸後工業化的情境中,愈來愈成為顯學,因為它思考─我們該如何與他人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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