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ulative Realism

2014年12月14日,國立交通大學在文化大學推廣中心舉辦一場名為『思辨實在論:哲學、藝術與設計』的演講,邀請此領域的二名教授,介紹新式認識論立場與建築設計間的關係。我大致摘要演講的可能貢獻、問題與心得於內文中,供大家參考。

演講簡介:

設計,建築與藝術看起來頗熱門 (文化創藝產業, 數位形式美學,藝術拍賣市場...),然而事實上卻處於 50 年來最匱乏的真空狀態。更不用提人文,文化研究,哲學在數位科技時代幾乎形同撤守。思辨實在論 (Speculative Realism) 在這樣的時代崛起深具意義。我們為大家舉辦了一個國際論壇,邀到為這個運動奠基的靈魂舵手Graham Harman,以及出身文化研究卻跨身設計與建築的 Michael Speaks 現身說法,舉行跨領域串連哲學,藝術與設計的講座與論壇;首次將這個在過去五年席捲全球的當代思潮介紹進來。請來一窺究竟!

一、演講貢獻:

1. 康德拿一點、海德格拿一點,最後用拉圖正當化論述。講到實在論卻不碰唯物論,為躲避「物自身」存在於人所組成的社會關係此一事實,提出「物自身」有其無以明狀、形成中與凝聚中,存於「思辨」的現象合理之 (三個桌子論)。貢獻是放下以人類為中心的啟蒙主體,願意謙虛的以理性和有限感官掌握諸現象,一同發展「智識」逼近「物自身」,和諧共存。

2. 於建築史而言,就是三個圖的簡單演變,分別是建築與環境的交聯集過程。

(1)現代主義:兩個分離的圈,建築是獨立的另一種環境,用來體驗。

(2)後現代主義:兩個交集的圈,建築在環境中成為溝通的符號與媒介。

(3)超現代主義(什麼時候又發明一個新詞?):重疊的兩個圈,小建築是大環境綿密摺疊的一部份。

3. 認為思維不再引領行動,思維就是行動本身。(真的假的?)

4. 提醒「過程」的迷人。

5. 以美國為主。

 

二、評論:

1. 合理化建築學永續、參數化等設計論述;提升藝術品、建築等作為物,與以智識生產物的專業者地位。

2. 藉此做為後現代建築以符號建構「自主建築學」失敗後的理論補償。

3. 主張避免批判,鼓勵讚揚無以明狀、形成中與凝聚中的,存於「思辨」的現象,協助正面的產出。由此,能談論物之思辯者將大為受益,但何者為正?孰者為負?且對物謙虛後,又如何評斷?

4. 政治權力被視為暫時的,隨時重組的片段,永恆的是無時無刻存在階級;而不認為政治權力是由社會關係歷時性的行使,間接否定互動與抵抗的輪替。因此主張思辨者對政治的討論不應涉入太深,也不應涉入太淺,但問題顯而易見。

5. 批評自由派,但光譜上還是自由派,而且更菁英。但還不太清楚是經濟上的?還是政治上的自由派。換言之,不知道是強調市場協調,還是個人對權利義務的意識。此點可與第四點參照。(偶然讀了幾篇,恐怕是保守派。)

6. 指責唯物論時,談到分子論、效益說、亞里斯多德和康德,卻正好避談站在對立面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

7. 指責、並沿用意識形態是「扭曲對世界認識」的左派批判,卻不基於唯物論,而是唯心論。可以理解《思辯實在論》為什麼選擇康德,但這意識型態就成了中性的「一種認識世界的觀點與方法」。在指責他人時便缺乏了基礎,推論與結論產生落差,換句話說,好像普遍性的『指責了什麼,卻什麼也沒指責』。

8. 整體而言,「思辨實在論」想說明世界不完全依賴於意識而發生,甚至意識本身都該有物質性的解釋,亦即:通過將心智現象視為類物理現象的派生物,來反證物質的存在,所以是「實在論」而非「觀念論」。在此,思辨實在論存在一種倒反邏輯,此種從「實在論」出發,卻希望以各種非理性、非實在的「觀念論」,佐證並推論思維關聯性的結果。

它不可避免的造成觀念與認識論上的混亂,使內部一致性無法一目了然。也許這個學說比較接近是海德格已降的現象學(非胡賽爾),只是恆常的觀念論變得比較會變動而已(然後以後就不知道了.......)。

9.《思辯實在論》認為思辯是在諸多現象中,利用智識尋找可信的、可行動的真實。但背後忽略了人會對現象進行篩選,會選擇考慮哪個現象、哪個不會,以及有沒有權力進行選擇。這也是為什麼《思辯實在論》強調對物謙虛,卻有點避談人的社會關係。簡言之,它迴避了思辨之物對差異性他人所造成的影響,而這不正是城市規劃與建築的公共性起源嗎?

批判的說,「思辨實在論」一點也不新穎,可算是後現代主義者以新「理由」,嘗試阻擋他人質疑其經驗歸納與實證方式,所建構的專業邊界。它或許能成為一種方法論的提醒,但與其所承諾的存有論、認識論效果,幾乎言過其實,恐怕導致人人都可信守套用的樣板格式。

除非「思辨實在論」能夠在未來,逐漸歸納、總結出具解釋力的行動方針,以及對於歷史現實的考察,否則它唯心式的主張將很難確定下來(真‧三個桌子論?)。總而言之,鑑於建築與都市的複雜性,臺灣需要的是面對歷史現實的扎實經驗研究與設計實務,而非只有一套未成熟概念、存有論和認識論主張、方法提議,以及過於寬泛的規範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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