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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臺北車站前大樓一景,左側:第一保險;右側:華僑人壽)

(一)館前路超高違建

    1960年代初期,儘管國府暫行地址—臺北市,仍壟罩在軍民聯防的空襲陰影下,但隨著美援扶持的現代資材廠逐漸運作,以及地緣保護下的貨物進出保障,逐漸復甦的經濟量能,開始吸引資本家對市區黃金地段投注心力。建築「高度」不僅敏感,也第一次在戰後臺灣,成為明顯的爭奪標的,每一處基地的法定樓地板面積都必須充分利用,甚至不惜逾越中央法令爭取。1963年3月,省府命令臺北市政府發包拆除臺北車站前興建中的「華僑人壽大樓」超高違建(館前路四十三號)。原因是按當時民國三十四年版《建築技術規則》第八條規定:「沿道路之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路寬之一倍半,及道路與建築物高度一與一點五之比。」當時興建中的華僑人壽大樓,已建至十一層、三十五公尺高,按其面前道路寬度換算,法定高度僅為三十公尺,超出部分明顯違法,因此面臨「砍頭」的命運。

    獲知站前大樓即將被省府下令拆除的消息,臺北市議會在拆除大隊動工前,即召開臨時動議,要求市府對華僑人壽大樓超高部分「暫緩拆除」。多數議員認為,省府命令並非法規本身,市府不得逕依省府命令強制執行,而需在程序上提請省府解釋拆除理由,並預留一定時間供中央及地方協調,否則等同藐視地方自治精神。而更令議員憤懣的是,當時臺北市超高違建如雨後春筍般紛紛矗立,何以省府及市府單挑華僑人壽動手?市府面對民意壓力,雖於質詢時回應相關法規問題,但為避免招致更多反彈,只得暫緩拆除,將議會結論轉呈省府定奪。1963年8月,監察院內政委員會提案糾正省府建設廳與臺北市政府,認為兩者在處理華僑人壽大樓一案有失妥當,並列舉幾項糾正理由。

    就監察院糾正理由,可知省府命令市府拆除華僑人壽大樓超高違建,是歷經多次民間檢舉及勸阻無效後,才不得不為之。首先,華僑人壽大樓業主林錦祥於1961年,委託大興建築師事務所柯木德建築師,設計六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出租辦公大樓,並依此向市府工務局申請營建執照,並函請民防指揮部同意修築地基及地下防空避難室。該案獲准於10月動工,隔年4月完成大樓地下室,並經民防指揮部檢視後發給合格證書;市府工務局於是在5月發給建築執照,同意興築地上層部分。然而,林錦祥一經取得建築執照,便不打算按圖施作,反而與建築師私下商議,欲將六層樓建築改建為八層樓。後因業主與建築師發生糾紛,建築師不願提供八層樓完整書圖,並在監造到二層樓後,即退出監造現場。業主所雇施作廠商,也在不確定書圖結構性能下日夜「搶高」,最終導致鄰損。

    1962年8月,華僑人壽大樓建築已興建至九層樓,同樣正在興建中的鄰棟建築「第一人壽大樓」(館前路四十二號),對華僑人壽業主提出損害賠償,並以財字第2368號函請市府工務局吊銷華僑人壽大樓建築執照並勒令停工、補償鄰損。然而,市府收到申請後,並未派員實地勘查,僅通知華僑人壽業主自行改善。9月下旬,華僑人壽又建至十層樓高,第一人壽對此嚴正抗議,迫使工務局月底派出拆除隊,但拆除隊到達現場時,林錦祥又出示工務局長劉鼎文親批:「國華人壽大樓交建管課通知限期辦理變更設計」公文,致拆除未果。該大樓遂於1962年11月,將十一層樓建築完成,正好觸及當時建築法規所規定之三十五公尺限高,且樓層全數出租完畢,引起輿論譁然。

    同時,監察院亦發現華僑人壽業主所雇營照廠,早在申請營建許可前四個月便已公告停業,業主及建築師坦言知情,大樓實際工程為自行雇工購料監造,該營造廠不過在開工申報查驗單上蓋章,以示該案由合格營造廠承作而已。省府建設廳遂派技佐前往調查,調查結果顯示華僑人壽大樓已嚴重超建,應先將八樓以上拆除,再依照《建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予以罰鍰,檢視結構性能後始得准其變更設計。然而建設廳並未採納技佐意見,而是要求市府工務局自行擬具辦法報廳。對此,建設廳明知市府工務局處理該案偏頗,且廳內意見仍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最高權責機關作公正決定。卸責的結果,致使省、市府威信掃地,市府工務局長劉鼎聞因此送辦。

    由於超高違建一案事涉轄區通案辦理問題,加上監察院糾正警示,使得省府與市府一度噤若寒蟬。華僑人壽大樓於是在同年11月,盼來更強大的民意支援。在市議會第五屆第九次大會上,議員張立中代表同立場議員,以臺北市尚有三百多幢未被取締之超高違建為由,要求市府正式暫緩拆除華僑人壽大樓,並在議會做成三項決議。一,在省府訴願機關作出決定前,暫緩拆除華僑人壽大樓超高違建;二,市府工務局長劉鼎文,因華僑人壽大樓一案遭嚴厲處分,市府應設法補救;三,其他類似案件,應改善處理辦法以示公允。張立中議員帶頭作成的決議,等同要求市府在罰不責眾的立場上法外開恩。倘若市府執意接受省府命令拆除違建,則默認高層違建的大量出現,於市府、警方及民防指揮部三者都難辭其咎(當時警察及民防指揮部,都具有制止違章建築產生的職權)。

    張立中議員一次性提供市府三百多幢超高違建資料的舉動,不乏要挾地方首長的意圖。因為與本案並陳的議案,便是要求市府即刻呈報省府,核定因南京東路市民住宅弊案而被停職二年的原任市長黃啟瑞復職。頗有時任首長不配合,就換人來做的味道。其他與張立中同酬一愾的議員,例如葉生進、王松琳、劉愛山等人,亦主張建築高度不應再多作限制,拆除超高違建亦影響民生經濟,縱使違反法規,也應以罰金方式取締,且只要勘驗不發生危險,應使其就地合法。當時由省府調任的臺北市代理市長周百鍊,答詢時頗為憤慨,言明市府辦事依循法理情,而非情理法,華僑人壽高層違建拆除是咎由自取。同時,周百鍊對議員手上掌握如此多的資料感到不可置信,因為連身為政府主管的他都無法掌握,可見「市府這個機構的情況,值得嚴重考慮。」

    華僑人壽大樓僅是當時臺北市超高違建的冰山一角,張立中議員提供的資料,顯示諸如第一大飯店、新台北大飯店、東方大飯店、南京大飯店、中國大飯店、五洲大樓等建築,皆是先請准四、五層樓建築後,試探民防指揮部防空疏散查核強度,再通過社會有力人士不顧身份加以關說庇護,變更設計為八、九層以上大樓。資料也同時揭露了,告發華僑人壽大樓鄰損的「第一人壽大樓」,其本身亦是超高違建,超出建築執照申請高度多達十六公尺。9月時,該大樓便陸續有第一人壽及太平洋產物保險人員進駐,時任省長黃杰還親赴大樓開幕典禮,為這間戰後臺灣第一家核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喝采。具「高度」的建築,在此折射出複雜的政治經濟關係。佔超高違建多數的「保險」(金融辦公)及「飯店」兩類建築,隱約呈現國府引導游資,提升計畫經濟能力,以及將反共復國基地文明化的努力。可見,「高度」從來不僅是物理上的丈量定義,還是社會分配的水準及型態。

    除以上政治折衝過程外,細查華僑人壽大樓一案,可見當時建築設計與工程層面,往往延續業主自行購料與設計監造的慣習。建築師及營造廠往往徒具虛名,只要稍有利益,即可輕假名器,純供蓋章而已。既然非自己設計的書圖可以任意蓋章,那麼非其承建之工程,自然也可諉稱承建。此外,當時市府因吸收大量轉進人員充當低級技工與雇員,在缺乏適當待遇、學識、工務法令教育,及監督單位的情況下,往往使其與急切圖利的業主交相合意,以「紅包」方式草率行事。違建監督因而不即時,甚至不作為;市府工務局長甚至能在撤職送辦後,獲得議會的奧援。在11月期間,報紙反覆刊載黃啟瑞因獲無罪,極有可能復職的消息,並流傳著周百鍊與黃啟瑞對違建爭議,以及國民黨下屆市長提名權埋有恩怨的蜚言蜚語。12月上旬,省府建設廳宣布就臺北市超高違建問題成立專案小組,與之併行的,還有黃啟瑞的復職通知,以及周百鍊指示各單位迅速辦理移交的消息。

    對此,臺北市議會很快致贈周百鍊匾額一面,感謝他自省府調任以來的辛勞與貢獻,報刊甚至說這是一場「皆大歡喜」的結局。原因一是周百鍊雖因黃啟瑞復職而失去百里侯寶座,卻因實際歷練有望形成主流派,力壓下屆市長的黨內競爭者。二是黃啟瑞以第二任市長身份復職,離卸任時間僅剩五個月,因沒有連任壓力,大可對市政爭議「有所作為」,好好「做一任臺北市長」。黃啟瑞復職後,很快就超高違建問題與省府作成決議,答應由建設廳副廳長擔任調查小組召集人,省府建設廳、警務處、臺北市政府共同派員組成調查小組,並會同警備司令部討論處置事宜。同時,省府與市府也答應議會,在調查結果未出爐前,暫不拆除臺北市任何一幢超高違建。1964年3月,省府就臺北市超高違建說明調查結果,表示張立中議員所言過於嚴苛,主張臺北市轄區的三百餘幢超高違建,僅可認定為「超層」,而非「超高」,除華僑人壽大樓理應按當初命令拆除外,其它個案僅需究行政瑕疵後退結。這顯示公部門願意配合議會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省主席黃杰更誇口「臺北市今後建築房屋,將可不受高度限制,只要房屋的基層工程堅固,不影響公共安全,即可獲准向天空發展」,業主申請「建築三十層,就可以准他建築三十層,申請建築五十層,就已以准他建築五十層」。省府對業主申請的「層數」將不予限制。省府之詞,可謂狡辯,黃杰甚至補述「臺北市有九萬多戶貧民違建要拆除,超高的違建大樓也要拆除,執行法令要公平,貧富不分。」對於貧富不分一事,若稍加瞭解戰後臺北市建成環境史的人,恐怕都不會認同。在省府表態後,張立中議員再度就華僑人壽大樓一案指責市政府,只是顯得走過場。他表示華僑人壽大樓是典型政治鬥爭下的犧牲品,只因業主林錦祥是黃啟瑞的故交,而遭(周百鍊)嚴加打擊。直言林錦祥與黃啟瑞深交是一大錯誤,可謂「我不殺伯仁,伯任卻因我而死。」如今,省府雖認定北市三百餘幢高層違建無「超高」之虞,卻仍視華僑人壽大樓為出頭鳥,欲拆除其「超層」部分以重建威信,黃市長難辭其咎。對此,黃啟瑞僅表示「非常遺憾」。

(二)「特准令」下再起的超高違建風波

泰安保險大樓.JPG

    除了華僑人壽大樓被作為象徵性的執法犧牲品外,省府的調查結果可謂多方圓滿,這不難使大眾生出有力人士相互勾結,相互給臺階下的想法。此後,報刊對超高違建的討論一度沉寂,媒體的目光放在前代理市長周百鍊,與前任市長、黨外大佬高玉樹之間的市長選戰。1964年4月,高玉樹擊敗國民黨全力輔選的周百鍊,就任第五屆臺北市長(省轄市),此時高層違建問題突然登上媒體版面。某種程度上被搓合的眾犯議題,再次引起波瀾。同樣在館前街,興建中且距離華僑人壽大樓不遠的「泰安保險大樓」(館前路五十九號),被揭露以「內政部特准」方式,逾越建築法規超高建築。當時市府工務局因該案屬「內政部特准」,且業主為前任市長游彌堅,而在執法上進退兩難。泰安保險大樓原申請建築八層樓,6月上旬被市府發現興建到十層樓後,經兩次警告,於8月被勒令停工並吊銷建照,但業主拒不遵從。在經歷華僑人壽大樓爭議後,泰安保險大樓明面上被視為高玉樹與游彌堅,兩位新舊市長的影響力鬥爭,但由於時間湊巧,暗地裡是否隱含國民黨對高玉樹的反撲則不得而知。

    泰安保險大樓位在館前路與信陽街的丁字路口角地,基地寬8.5公尺,深53.5公尺。按當時《建築技術規則》第八條計算,館前路寬度二十公尺,信陽街寬度八公尺,則泰安保險大樓館在前路側,依路寬可興建深度25公尺,高近30公尺的建築,而深度超過25公尺者,則須依照信陽街路寬計算建築高度,高度僅可為12公尺。1963年9月,泰安保險大樓依此法規送審,市府核准後發給執照。然而,泰安保險大樓業主打從一開始,便不願意浪費館前路基地的區位效益,在建照送審的同時,便逕自向省府與內政部陳請,希望以發展復興基地「觀光事業」為由,藉當時《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但書:「建築物之高度,不得高過三十五公尺,但特種建築經內政部許可不在此限」,以繞過相關限高規定。泰安保險公司在接獲市府第一次警告後,業主游彌堅便向市府出示內政部特許函,言明市府沒有權力警告並勒令該案停工。但工務局認為縱使游彌堅擁有內政部特許函,於建管相關規定,也只能就館前路側之深度25公尺部分解除限高,信陽街側解除仍存顧慮,因此呈文向內政部與省府請示。

    市府因華僑人壽大樓一案導致工務局長送辦,並被監察院糾正,自然對泰安保險大樓投鼠忌器,堅持泰安保險大樓需在高層釋疑後才可復工。在市府工務局的強勢說服下,泰安保險公司同意暫時停工,但總經理林坤鍾聲稱為表示守法精神,將親自把建築執照與內政部特許函,送高玉樹市長過目,並據此力爭公司權利。他表示,若內政部最後釋示泰安保險大樓並無違法,則泰安保險公司將對市府聲請損害賠償。高玉樹對此不正面回應,只是含糊表示市府一方面要執行現有建築法令,一方面要遵從內政部指示,下一步如何「將看上級指示」。在此期間,游彌堅除擔任泰安保險公司董事長,還是臺灣省政府委員、「臺灣觀光協會」會長,與省府「觀光事業管理局」關係匪淺。他能就「觀光事業」理由,申請金融辦公大樓的限高解除許可,不免引起外界揣測。也因此,省府不得不重新面對北市超高違建眾犯問題,於8月底以「安全審核」為由,宣布將進一步協調三百餘幢「超層」違建的後續處置辦法,以示公允。

    或許是為了配合即將發布實施的《都市計畫法》,另闢蹊徑解決多幢超高違建爭議,省府相繼釋出即將修訂建築法規的消息。省府宣稱,為了適應現代都市型態,加強反共復國基地繁榮意象,將對建築法定高度予以放寬,不再以《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所稱三十五公尺為最高限度,並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可。此外,原《建築技術規則》第八條規定:「沿道路之建築物,其高度不得超過路寬之一倍半,及道路與建築物高度一與一點五之比。」,將改為「道路與建築物高度一與一點五之比加八公尺」。依照此一新規定,中山北路40公尺寬道路兩側,可建築達68公尺、十八層樓高的大樓,敦化路70公尺寬道路兩側,可建築達113公尺、三十層以上的摩天大樓。惟當時與會討論的專家學者,對臺灣省是否已有足夠營建及管理能力興建超高大樓,並應對諸如消防安全、防颱、地震,及機場周邊空防等問題報有疑慮。但無論如何,省府表示將近期定案。

    9月上旬,省府針對超高違建安全問題派出調查小組,並同時為大樓所有權人遞上一粒定心丸,表示就「目前資料,北市這批高樓違建,大部分都可通過檢查,行政瑕疵在予以罰鍰後,將准予變更設計登記,成為合法建築。」在此,建築法及建照程序違法問題,被省府抽換概念,以一紙安全問題掩蓋。只要省府認定超高違建安全,即可就地登記合法。既然上級機關有意放水,高玉樹自然順水推舟,一改泰安保險大樓案發時的含糊其辭,表示泰安人壽大樓的「內政部特許是不會有錯誤的」,目前只是因雙方誤解,所以暫時停工。10月下旬,省府宣布北市三百餘幢超高違建的處理原則,內容與9月上旬的說法幾乎一致。北市三百餘幢超高違建中,除東方大飯店八樓中式木造屋頂餐廳、雙福旅舍408號房,及承德路33巷8號房屋,有部分消防或結構安全問題,須限期改善外,其餘「超層」高層違建,准予繳納罰緩後維持現狀,並辦理變更設計登記。

    當時省府的罰緩標準,乃依據《建築法》第十七條:「私有建築物未經申請核定或領得建築執照以前,擅自興工建設者,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起造人及承造人,得處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十以下之罰緩,或於必要時,將該建築物拆除之。」由於該法規常有適用爭議,以及當時罰緩標準,往往以申請建照時之低樓層建築工程造價計算,准以罰鍰後變更設計,等同圖利超高違建所有權人。因此該法令在為北市三百餘幢超高違建解套後,於次年廢止。在省府宣布超高違建處理原則後,內政部亦同步跟進,宣告泰安保險大樓特許函有效,市府應特准其進行超高建築,並轉達省府建設廳,要求省主席黃杰核定。內政部說明該特許函有效的原因,是依據《臺灣省都市計畫令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基地鄰接兩條以上面前寬不同之道路時,其狹小者,視作與最寬者同一寬度,其建築物部份之高度,以寬度最大之道路,視作面前道路。」照此規定,原泰安保險大樓信陽街側,高度可不限於12公尺,而能同館前路側一樣,建築至30公尺。

    在此,可議之處不僅是《臺灣都市計劃令施行細則》與《建築技術規則》的衝突,還包含承襲日治法系的《臺灣都市計畫令》已於1964年9月廢除,內政部仍給予泰安保險公司超高建築特許函。發生爭議後再以《都市計劃令施行細則》開脫,不吝是在雙方知曉法規即將落日前,給予特定業者便利。然而,市府在內政部命令下,也只得研議大樓復工,游彌堅也欣然表示「不會要求市府給付損害賠償」。相隔兩個月,市府原以為一切已塵埃落定,但省府卻突然發難,表示特許函有疑義,需呈請行政院核示。由於當時《都市計畫法》已取代《臺灣都市計畫令》,省府認為內部政所作釋疑,已顯示特許函效力並不充分,因此改循特許函本身註記的《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但書,呈請三點釋議:第一,是何謂特種建築?第二,特種建築加高是否不受不得高於鄰接馬路建築一倍半的限制?第三,特種建築案件是否可不經地方政府,而直接呈報中央機關同意?

    事件發展至此,泰安保險大樓雖經內政部特准,但仍需省府、市府多費筆墨。解鈴還須繫鈴人,整件事恐怕最後仍得仰賴內政部再一次特准,或以新訂建築法規溯及既往才能解套。由於市府有監察院糾正及三百餘幢超高違建爭議在先,省府縱有「成全」違建業主的美意,但面對工務局早在8月即發出的請示函,也不得不端正態度。公家機關裡的事,既然已付諸公文白紙黑字,就很難不認真。因此省府向內政部提出的問題,實際上都不止於解釋法規本身,而都有著言外之意。1964年12月初,市府准許泰安保險大樓館前路側復工,並依特准函超過35公尺限高建築,但信陽街側在內政部與省府意見一致前,仍須保持停工。之後一段時間,內政部、省府、市府,三者要求停工與核准復工的消息間雜並陳,使人摸不著頭緒,市長高玉樹對來自各處的風聲,仍續稱「看上級指示」。

    1965年1月中旬,省府再次通知市府,泰安保險大樓只可就館前路側復工,不可擴展至信陽街側。但到了1月下旬,行政院突然出面力挺內政部,表示特許函所稱允許超高建築範圍,包含泰安保險大樓的整塊基地。換句話說,整幢建築高度都可超過35公尺,應「即可復工」。游彌堅對此頗感欣慰,也證實行政院和內政部的支持,只是「還沒看到公文」。不過2月上旬,游彌堅沒等到公文,卻獲知行政院將對泰安保險大樓特准一案重新考慮,可見「特准」一事牽涉甚廣,一旦公告週知,反而得步步為營。3月底,或許是等不到相關主管機關的進一步說明,臺北市議會深怕泰安保險大樓與已平息的三百餘幢超高違建爭議再生變化,因此轉了個彎,要求市府盡速頒布臺北市都市計畫書圖。直言目前超高違建產生的原因,係源於都市計畫頒布程序拖怠,只要書圖頒布即可發現違建問題已被妥適解決。議員的說明,怎麼看反倒是證明知情者在預先套利。同時,市議員還藉區位相似,正由國產局進行標售,接近中央行政機關區域的中華商場「平」棟樓對面土地,反問市府有無特准?有無依《行政區域限建規定》加諸限制?在多起超高違建爭議後,市府僅答覆一切按規定審核。

    泰安保險大樓一案歷經爭議,直到6月底,內政部、省政府和臺北市政府才商定「特准」一詞的適用範圍,確定特准建物只限三類。一是有關執行國家政策須興建的建築物,例如故宮博物院。二是與國家文化事業有關的建築物,例如科學館、體育館。三是與觀光事業有關之建築物,如國際觀光飯店。在三方協商中,也確定了今後凡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四條要求「特准」者,行政程序上須經地方政府,轉呈省建設廳再轉內政部核定,而不可採中央、地方分別辦理。同時預告新編《建築技術規則》已將限高三十五公尺去除,未來施行時,即無特准程序與範圍問題。泰安保險大樓也依此決議,以當初特准之「觀光事業」為由,取得全樓層超高建築的權力,並最終復工到四十一公尺高,於11月順利取得使用執照。綜觀以上歷程,「特准」程序雖僅補足了地方納管的空缺,卻也使市府工務局免除監督不周之責,內政部與有力人士的商議也基本宣告勝利。

(三)事後補足的超高建築法規與他項標準放寬

    然而,由於「特准」僅就建築種類做出解釋,未提出實際技術管制範圍,社會大眾的質疑,又使內政部不得不在隔年5月,頒布具體的《超高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並宣告適用所有建築法管制區域。在此一辦法中,內政部主要以兩點規定「特准」超高建築興建條件。「一,申請建築需用途特殊,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者;二,建築基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最狹之一邊在十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面臨道路之寬度不少於三十公尺(面臨都市計畫之公園廣場者不在此限),除依規定比率保留空地外,並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留設總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之地面露天停場者。」同時,內政部要求申請超高建築者,必須備妥相關都市計畫土地利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預定地影響說明書圖。以上辦法,可說是臺灣戰後第一則超高建築法規,與當代都市設計審議的前身,只是建築高度仍同時受道路寬度一倍半之比限制。內政部坦言,出具此辦法僅僅是為了解決超高違建與泰安保險大樓的歷史沉痾。縱使我們以《辦法》回顧泰安保險大樓一案,後者仍明顯違法。

    由於該事先制止的超高違建,被轉變為可事後安全管制,及適用未來新訂建築法規的提前合法標的,因此相關違建新聞在後續幾年從未消停,甚至出現業主在「合法」超高違建中興建樓中樓、頂樓加蓋等現象。政府容許超高違建就地合法化,迫使建管機關對新產生的違建瞻前顧後。常見的情況是,相對於戰後移民、城鄉移民的木造平房違建拆除行動,有力者的超高違建防止,往往出現工務局與警察機關相互卸責的情況。李清泉等議員便聯合質詢市府,表示超高違建合法化存有重大弊端,相較貧民簡陋木屋的逕行拆除,突顯市府慣以抓小放大的心態。市府對此避重就輕,表示會與警察機關嚴加檢查。對於這種「查歸查,執行歸執行」的現象,高玉樹表示責任不應由市府或警察機關單一方面承擔,只是沒想到,他在巡視羅斯福路派出所時,竟發現警局旁出現一棟新的超高違建,且其一部份還蓋入警局圍牆內,使得原本還為警方說項的市長大為火光。同時,工務局還陸續發現沒請領使用執照的旅館、飯店,竟可獲警方單方面許可後便接水電營業,在在突顯了當時違建阻止執行面的錯綜複雜。

    時至1967年,臺北市由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隔年再將內湖、南港、木柵、景美、士林、北投等地納入轄區,並頒布士林北投等都市計畫,進一步研議鐵路地下化,及鐵路支線運量提升及新市鎮開發的可行性。然而,即便臺北市都市計畫區擴大,公共設施不足仍造成舊市區寸土寸金,建地有利可圖。省府便以市區角地多為黃金地帶,土地宜充分利用為由,特別放寬都市角地建築限高,納入「特准」超高範圍。但角地臨接道路寬度,必須合於以下規定:一,由截角線起至對角截角線,直線距離不得低於三十公尺;二,面臨街道與退讓寬度之合,不得少於三十公尺。此項規定,後來演變為今日《建築技術規則》第八條所稱「基地他側同時臨接較寬之道路並為角地者,建築物高度不受現有巷道寬度之限制。」然而,由於新的建築技術規則遲未頒布,超高建築趨勢又似不可擋,市府謹守的安全管制底線,也逐漸發現多項問題。當時市工務局報告,便提及統一飯店與國賓飯店的防火梯不合格,具多間歌廳、戲院、餐廳於一處的今日世界大樓,只有一個防火梯也明顯不符規定。但市府只能勸導改進,而無力開罰。

    1968年4月,經濟日報第一任社長閻奉璋,邀請內政部、北市府、警察局、建築師公會、營造廠等代表,就臺北市房地產發展舉辦座談。概略來說,受邀者認為當時建築法令已不符合臺北市都市計畫擴大後的需要,且應綜合建築工程及管理技術,縮短都市計畫和建築法令的檢討週期。時任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常務理事楊文德,對建築限高首先發難。他指出臺北市城市發展的問題,不僅限於遲未頒布解除的三十五公尺限高規定,還包括《臺灣都市計畫令施行細則》要求住宅區高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變相造成建地稀缺。名建築師沈祖海則指出臺北市都市計畫未按實情檢討,使許多因需求變為商業地帶的部分,如九台街鄰近區域(今林森北路),在都市計畫圖上還是住宅區,限制了區位發展潛力。同時,由於臺北市都市發展快速,建築法令「最好是半年或一年修訂一次」,並「在修訂與公布施行之間,留有一段時間,使建築師與營造商有所準備。」他也指出按人口統計,臺北市每年應增建十三萬戶住宅才能滿足需求,與目前僅年建三萬戶顯得相距甚遠,「政府該鼓勵市民多蓋房子」以解決房荒。淡江文理學院建築系主任張振中,則選擇拋磚引玉,認為國府土地改革不應只限於農村,還必須做到都市內部,改變都市結構才能真正解決都市發展病兆。

    同年7月,內政部基於都市發展及建設國民住宅需要,對住宅區集合住宅建築限高做出兩點放寬。原《臺灣都市計畫令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築物高度,在住宅地域內,不得超過二十公尺。……但於建築物之周圍,有廣闊之公園、廣場、道路及其他空地等,經建築管理機關認為在交通、衛生或安全上無礙,而予許可者,不在此限。」內政部就此提出以下放寬條件:一,基地鄰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道路,且鄰接長度二十五公尺以上;二,臨接公園、廣場等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臨接長度二十五公尺以上;以上條件,滿足其一即可。隨著住宅區限高條件放寬,交通部及臺灣觀光協會亦專案報請行政院,考量旅館飯店業與住宅功能雷同,函請放准高度限制,並解除住宅區不得興建旅館等問題。交通部及臺灣觀光協會表示,當時省內建築技術已顯著提升,旅館可進一步興建為地標建築,吸引更多國際觀光客。

    儘管觀光似乎是城市爭取突破建築限高的「合理」解釋,但在交通部及觀光協會求准解除旅館限高及土管規定的消息見報後,很快引起破壞住宅區安寧的質疑。10月初,行政院就該項邀請各方開會討論,內政部及省政府認為住宅區興建觀光旅館破壞住戶安寧及都市計畫效力,堅持反對;臺北市政府及經合會(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則認為開放住宅區興建旅館,可倚靠臺灣物價低廉、人力便宜的優點吸引僑商投資。最後行政院初步做決,要求住宅區內欲興建觀光旅館者,應先變更都市計畫為商業區,並面臨二十公尺以上道路。11月交通部及臺灣觀光協會再以同案報請行政院。行政院突一改最初結論,決議下令放寬都市計畫限制,允許住宅區興建觀光旅館。行政院理由除觀光旅館可接待外賓,弘揚正統中國文化外,更因省內觀光事業日益蓬勃,都市內除住宅區外已難覓地新築,行政院遂有責任解決業者困難。同時提出以下規範:一,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住宅區之安寧必須維持。二,地方政府對於現況街道已有商店及旅館者,應盡速改劃為商業區。三,風景區及保護區可興建旅館。四,不同規模旅館需臨接相應道路寬度並留設相應空地,且除面前道路外,其餘面各需退縮十公尺防火距離。因觀光旅館屬「特准」範圍,經許可亦能突破限高。

    臺灣觀光協會與中華民國旅館事業協會,對行政院放寬規範表達感謝,但認為住宅區覓地難度不亞於商業區,觀光旅館若留設過多法定空地,將浪費基地價值,不足發生獎勵作用。因此再報請行政院,希望將建築退縮防火距離放寬為六公尺。按協會說法,若依行政院規範規劃,則業者在臺北市住宅區能取得的土地,法定空地往往會劇增至百分之五十九以上,明顯高於當時《國際觀光旅館建築規則》第二條規定:「建築旅館保留空地面積,不得低於基地面積百分之三十」,以及《超高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規定之「建築最狹邊應在十六公尺以上,並依比率保留空地」。然而,因行政院容許住宅區興建旅館遭致不少反彈,在後續一段時間裡,雙方似乎沒有進一步討論。當時在報刊上,常見的反倒是公寓變相旅館化的現象。由於旅館化住宅的經營性質與旅館事業沒有兩樣,因此在缺乏特種營業管理辦法約束的情況下,產生許多弊端。這些將公寓改裝為旅館的業者,由於未受管束,時常將房間租給應召女郎、通緝犯、逃家者,及城鄉流動人口,使市民「深感威脅」。這個問題,使行政院於1972年增列旅館建築防火退縮,可與巷道通路寬度一併計算的法令,希望以合法旅館抑制住宅旅館化的問題。

(四)蠢蠢欲動的房地產熱潮

    綜觀以上歷程,1960年代的臺灣經濟情勢功不可沒。這段時間可說是戰後臺灣經濟史上成就最輝煌的時期,平均每年實際經濟成長率達9.63%,躉售物價指數卻僅上升2.0%,都市消費者物價指數亦僅上升3.4%,物價水準平穩。國府遷臺初期,擬定以高存款利率吸收民間資金,確保金融穩定與各項計劃預算來源的政策,使得臺灣省金融機構存放款總餘額,對國民生產毛額的比率,從1950年代的27.65%上升至41.9%。1961年,中央銀行正式在臺復業,開始執行其調節信用及監督普通銀行業務的重責大任。當時因國府剛結束進口替代政策,各行庫面臨市場銀根鬆濫,行庫存款餘額又不斷增加,無法以高利率付息的困境。對此,國府在美援顧問建議下,提出以出口導向政策放寬進口管制,稀釋外匯,另方面拉長儲蓄存款期限,以為儲備並打平利潤率,意圖使游資導向生產事業。然而,當時省內事業生產過剩,投資標的亦趨飽和,能暫時緩解行庫壓力的辦法,幾乎只剩降低存款利息一途。但是游資加上低利息所催放的熱錢,預期將衝擊市場穩定,此情況為國府所不樂見。

    為保障金融安全,國府除開展多項公共建設投資、設立加工出口區外,亦允許設立「民營保險公司」。此時期民營保險公司的主要商品為短期「生存保險」。這種生存保險是在國家地緣風險下的一種儲蓄選擇,被保險人只要於保險屆滿時仍然存活,就能依照契約從保險公司領得保險金。對國府而言,民營保險公司的功能一方面使游資短期有了去處,一方面則可穩定民心,塑立政府威信。同時,國府在經合會建議下大舉「向內開發」,開放原本禁入的自然風景、水庫、港埠等用地,使游資有了「觀光」此一嶄新投資標的,並將其納入國府正統文化的外宣鍊。在這樣的背景下,保險公司大樓與旅館飯店,因屬於中央政策發展的主旋律,而在建管方面得到多處放水的優待。超高違建的合法化,首開了臺灣違建成為政府、民代及民間,三者合議禁臠的文化。到了1960年代末期,因建築限高及土管規定相繼解除或另作解釋,加上城鄉移民大量集中,臺北房荒問題愈趨嚴重,在不改變都市土地結構的情況下,城市「向上發展」所在必行。同時,出口導向歷經十年發展,游資再無去處,臺灣物價與都市地價都在節節攀升。

    房地產投機熱潮已現端倪,但國府陷於「地價稅」收入考量,選擇一方面消極以限期使用公地、加強土地移轉、限制房屋貸款及房地產抵押貸款來打擊來投機;另一方面通過維持定期提高公告地價的方式,在維持稅收與漲價歸公的道德制高點上兩全其美。這使得聯合國派駐經合會都市計劃小組的顧問團長孟松氏,不得不在其報告指出,「臺灣地價飛漲,將導致通貨膨脹,進而使國府喪失低廉工資與相關生產要素優勢」。這誠然是第一先進國,對其友邦經貿地位的註記,但也著實突顯臺灣省當時的房地產上漲情勢。由於地價劇烈攀升,民間欲通過土地獲取利潤的殷切期盼,終使高玉樹於1970年,指示工務局著手修改臺北市住宅區法定限高。當時除集合住宅因內政部解釋得予有條件放寬至三十五公尺外,一般非集合住宅仍適用民國三十四年版《建築技術規則》第五條之「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並不得過三層樓」限制。工務局於是簽報內政部,請准住宅區非集合住宅但供居住用途者可解除限制,或依臺北市當時分層住宅盛行實情,將十五公尺以上住宅視作集合住宅辦理。至此,臺北市正式迎來一波高樓連雲的房地產榮景,香檳、首都、萬福、惠安、九鼎、太平洋香格里拉等著名大廈一一躍上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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